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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灾造成财产灭失损失价格评估案例分析


2018-10-26 08:51:31             来源:价格评估行业会刊             浏览:

 

近年来,全国各地火灾案件时有发生,火灾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是非常惨痛的,不但是受害者损失严重,火灾责任者也会承受具大的经济赔偿负担。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评估就成为各级法院审理火灾财产损害案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依据。我们总结了近年各级法院委托火灾财产损失评估当中,除了能在火灾现场通过清点而确定的物品损毁项目和数量外,对已经完全被烧毁或在现场无法清点损毁物品的,通过价格专业技术知识进行评估,其价格结论最终由法院采信并进行判案。下面本文选择本公司几个典型的火灾造成财产灭失损失价格评估案例,供同行们借鉴。

 

案例一

 

2013 年 12 月 5 日上午,广州市海珠区上冲南约 27 号有一栋二层内一间布厂起火,大火迅速蔓延,引致整栋大楼着火,火灾造成多家仓库和店铺财物全部被烧毁,大楼整栋房屋完全坍塌。火灾发生后,受损方与责任方就赔偿问题一直僵持不下,最后由受害方联名上诉海珠区法院,主审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告方不同意原告单方委托的火灾损失资产评估报告,坚持要重新评估。2014 年 11 月,海珠区法院通过摇珠,选中本公司对该火灾造成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评估。

 

接受委托后,我们分析了有关法院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现场勘查情况,本项评估的难点是如何确定灭失财物的项目和数量,这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解决。

 

第一,对于灭失的财物项目,由受害方先拟出来名单,交责任方进行认定,如责任方同意的项目列为无争议项目,不同意的项目列为争议项目。

 

第二,对于灭失财物数量的确定,我们根据当事人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面积,现场勘查时对房屋的高度测量,确定损失方的租赁房屋的面积,再根据各损失方的经营内容范围,灭失物品的单位体积和租赁房屋合理有效空间,通过计算确定灭失的物品数量。

 

第三,确定灭失财物的估价原则

 

1.对于库存全新商品,按同类型商品市场批发价进行核定;

2.对于正在使用生产设备,能够提供购买发票的,按成本法进行评估,不能提供购买凭证的,按同类型设备二手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3.对于房屋装修,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以上评估思路最终得到主审法官和双方当事人认可,本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为法院审案提供了重要依据。

 

案例二

 

2013 年 3 月 1 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石牌村 200 平方米商铺(超市)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超市货物和进出货凭证等资料全部被烧毁,火灾房屋被解封后,责任方将其铲平。番禺法院受理该案后,由于责任方对受损方提出的火灾损失金额 80 多万元不予认可,而且庭外和解数额差异较大。2015 年 11 月 18 日,番禺区法院委托本公司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后,由于现场已被推平,根本无法确定超市存放的货物品种和数量,在这种情况下,怎样评估才能得出一个合理公平的结论呢?经评估小组讨论研究,确定按以下思路和方法进行评估:

 

第一,确定超市的经营范围和内容,根据受害方提供的供应商证明和法院庭审笔录,确定超市内货物品种有电器产品、针织产品、副食品、洗涤用品、塑料制品、日用百货、床上用品、烟酒饮料和鞋类等。

 

第二,对事发地周边地区同类型超市进行市场调查,其调查内容是超市铺面存货价值,根据调查的相关数据,计算出当地超市每平方米铺面的存货价值在 2000 元至 3000 之间,再结合标的所在地商业氛围,人流情况进行调整,最终评估标的存货价值为每平方米 2400 元,评估结论总值为 48 万元。

 

对于本公司 的评估结论,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案例三

 

2016 年 10 月 20 日,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三路自编 198 号厂房一楼电动车仓库由于锂电池自燃发生火灾,造成电动车锂电池、电动车零配件、包装材料等物品被烧毁。消防部门救火时询问损失价值,原告提出的约 30 万元(主要是怕责任重大),后来起诉时,报损金额 300 多万元。白云法院立案后,2017 年 7 月 4 日委托本公司对其损失进行价格评估。

 

接受委托后,在主审法官参与下,本公司评估人员,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实地实物勘查,只见被火烧毁的仓库只剩下零散的配件和厚厚一层灰烬,已无法进行清点和核对。而被告(锂电池供应商及其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零配件储备量和价值一律不予认可。经评估小组讨论研究,根据受害方是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我们提出了一个评估方案:即确定该企业电动自行车生产规模,经市场调查和按火灾仓库的面积,在满足日常生产需要,估算零配件的正常储备量,再按该企业电动自行车平均出厂价格,扣除生产工人工资、日常管理费、租金和利润后,计算每辆电动自行车的进货成本,从而评估其损失价格,上述方案经主审法官和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后开展评估,其评估过程如下:

 

一、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 2016 年第三季度电池供应总数量(按每台车配一个锂电池),计算该企业月平均生产电动车为 3386 辆,日均产量为 113 辆。

 

二、电动自行车的零配件共约 200 种,为了准确把握电动自行车正常生产零配件储备量,我们走访了广东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同时对广州地区同类型电动车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再结合受损企业的生产规模和仓储面积确定该企业的零配件储备量为半个月,进而计算存储量为1693 套。扣除生产线的(未受损)一天储备量,实际受损为 1580 套。

 

三、经对有关当事人提供的结算发票进行统计,计算出该企业电动车平均出厂价为 1473 元/台。

 

四、经调查,电动车价格构成分别为生产成本占 78.2%(而零配件成本占生产成本的 82.52%),利润占 16.8%,税费占 5%,据此计算零配件平均单位成本为 951 元/套,在此基础上扣除部分零配件存放在其它仓库的价值 125 元,评估被火烧毁的零配件价值 为 826 元/套。

 

五、按该企业零配件正常储备量和每套零配件损失价格计算其损失总价值为 1,305,080 元。

 

对于本公司的评估结论,原告只提出对零配件正常储备量异议,被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经我们解释后,原告不再有异议。最后,法院根据本公司的评估结论进行判案。

 

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树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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