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方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该列明:被评估车辆的车牌、型号;委托评估基准期间(停运期间);评估范围、理由、目的和要求;委托评估日期及委托单位名称等。
2、车辆登记人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4、已进入诉讼阶段的须提交起诉状及反诉状;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6、车辆维修及结算清单复印件;
7、事故现场及车辆受损车辆的照片;
8、事故车辆的合法营运资格证明;
9、由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事故车辆维修进、出厂的时间证明;
10、事故车辆在事故前一个年度内部分营运合同、实际营运利润、成本、各项费用数额等证明材料。
11、车辆登记人关于事故前一个年度实际纯利润的数额及毛收入、各项成本费用的简要文字说明。
12、与事故及事故车辆相关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部分材料提供与原件比对后的复印件即可,但需要委托方在所有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车辆登记人以外的人前来办理委托评估手续的,应提供车辆登记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委托方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该列明:被评估车辆的车牌、型号;委托评估基准日(车损事故发生日);评估范围、理由、目的和要求;委托评估日期及委托单位名称等。
2、车辆登记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4、购车发票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6、车辆维修及结算清单复印件;
7、事故现场及车辆受损车辆的照片;
8、已进入诉讼阶段的提交起诉状及反诉状;
9、与事故及事故车辆相关的其他材料(如购车发票、附加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