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一)生产利润损失评估:
1、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资质证书;
2、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关于购买设备或原材料的书面合同;
3、设备的说明书、技术资料或原材料的产品说明书;
4、委托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关于自己以及同业、相同或相近设备生产能力、利润水平的财务资料、生产记录、购销合同等资料;
5、设备或原材料照片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经营利润损失评估:
1、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资质证书;
2、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关于承包、租赁、服务或劳务的书面合同;
3、委托人关于对方在违约前一年内基于合同标的物的经营、使用而得到的实际收益水平的相关财务资料或其他证明资料;
4、合同标的物(承包、租赁物)的照片等其他相关材料。
(三)转售利润损失评估:
1、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资质证书;
2、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
3、能够证明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有关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证明材料。
注:
以上材料提供与原件比对后的复印件即可;已进入诉讼阶段的须提交起诉状及反诉状。